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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迎来新政策 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2021-10-29 15:35:29来源: 财经网

近年来,站在风口上的互联网保险已然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互联网保险“大热”的背后,是部分保险机构热衷“唯销量论”,违规经营、不当创新,最终导致互联网渠道投诉量激增、竞争无序,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之下,监管层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度明晰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主体资格、险种范围,及产品设计要求。

公开信息显示,此次发布的《通知》正是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意在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中部分保险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对今年2月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此次《通知》的起草坚持问题导向。”银保监会负责人公开表示,“我们将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重视产品质量 根治“销售误导”问题

近年来,“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宣传语在网络场景中屡见不鲜。充电宝租借、共享单车租借、短视频平台直播……互联网广告页中随处可见类似的宣传标语,通过“送福利”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

(图片来源:黑猫投诉平台)

实际上,早在去年12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对“首月0元”一类宣传问题有所关注。2020年12月2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对安心财险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线索,对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津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多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展延伸检查。

调查结果显示,上述机构在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并未实际让利消费者,而是将首月保费平摊至剩余11月,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违反“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欺骗投保人”两条法律。

今年10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再度提示消费者按需购买产品,不被“免费”优惠诱导,对“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一类不实宣传语保持警惕。

此次发布的《通知》中,银保监会再加码,通过规范产品设计的方法从源头上遏制了“首月0元”一类饱受消费者诟病的营销套路。

财经网金融发现,在《通知》第九条中,银保监会明确了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满足“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将首月保费转移至剩余11个月,以此声称首月免费,欺瞒消费者的产品设计不再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而是直接被定性为不合规,无法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上线。

同时,财经网金融注意到银保监会也对存量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整改提出了时限。《通知》二十二条规定,已经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过渡期截止至今年年末,保险公司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使在售保险产品符合监管要求。这表明,自2022年1月1日起,网络销售平台上现存的“首月0元”一类不合规产品将全面下架。

不止如此,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公开答记者问时表示,长险短做、退保高扣费、等诸多问题在《通知》中都得到了规范,“产品开发上,我们从源头规范了“首月0元” ,长险短做、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监管方面,我们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从主体到产品全面优化

有业内人士对财经网金融指出,此次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是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主体到产品的全面优化。具体来看,就是对互联网保险“谁能卖”,“卖什么”,以及“怎么卖”都有了更为清晰和严格的界定。

从经营主体来看,《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伴随着经营险种的升级,销售主体也必须面对监管层更严格的要求。

财经网金融发现,若保险公司希望申请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产品,按《通知》规定,除符合前款外,险企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项条件。

而想要经营更为热门的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险企必须符合更为严格的五个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曾有媒体统计,在如今市场上的91家寿险公司中,满足新规可销售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的公司仅为20家左右。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也对可在互联网中销售的险种作出了更细致的厘定。

财经网金融发现,《通知》第八条指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也就是说,日常互联网保险中的热门产品重疾险、百万医疗险、定期寿险、意外险,以及具有理财属性的增额终身寿险、10年以上的普通年金产品,仍在销售范围之内,而万能险、投连险、分红险等人身险产品将无法通过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形式继续出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我国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结构比例为,人寿保险仍为主力险种占比为55.6%,年金保险占比为23.2%,健康保险占比为17.8%,意外险占比3.4%。

有业内人士指出,万能险、投连险、分红险等风险较大的新型人身险产品风险较大,告知内容较为复杂,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产品结构中占比较高。规范此类产品,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可能对互联网保险行业格局产生较大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财经网金融注意到,除具体传统规定外,此次《通知》中银保监会首创业务回溯机制,要求企业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尽到自查义务,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此后,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据《通知》显示,保险公司定期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同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需确保组织实施回溯工作,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公开答记者问时表示,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完善产品精算制度、细化行为监管要求、创新产品回溯监管机制,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是简政放权思路的体现。

“三步”推行新规 实现平稳过渡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此次《通知》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具体执行,公开信息显示,此次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将依照2022年1月1日及2023年1月1日两个关键节点,实现三个阶段的过渡。

第一阶段时间为《通知》下发之日,即10月12日,至2021年年末。在此阶段,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第二阶段为《通知》印发后第二个季度初始,即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日,此阶段为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试运行阶段,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可提前完成整改。试运行期间,银保监会将根据现实情况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

第三阶段为2023年1月1日之后,自2023年起,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将正式实施。

银保监会发言人在公开答记者问时表示,设置过渡期分阶段执行新规,有利于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稳定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

关键词: 互联网人身险 新规 监管制度体系 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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