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合法合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做出明确规定。该公告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等作出明确要求。
标签:内容不得虚假夸大
记者从《公告》中获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 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配料: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来自同个物种
大河报记者走访超市发现,市面上的奶粉既有“混羊奶粉”也有“纯羊奶粉”,但不少市民在选购时常常容易忽略这两类奶粉的差别,对此,《公告》明确,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新规施行后,添加牛乳清粉的“混羊奶粉”就不能再自称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
此外,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该公告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关键词:
婴幼儿
配方乳粉
推荐食用量
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