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近日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等事项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包含总则、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破产事项的申请和受理、重整投资人、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及权益调整安排、法院裁定及破产事项实施和附则。
其中,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涉及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等破产事项,按照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指引原则上要求重整期间不停牌,分阶段信息披露,相关方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停牌,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申请阶段和法院受理应当披露的内容,并要求自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履行承诺等事项。
指引明确了公开征集和其他方式确认重整投资人的披露要求,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投资协议、支付对价、锁定安排、相关承诺等内容。
指引也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在法院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时、会议结束后应当披露的内容。在发出会议通知时,上市公司或管理人除了披露会议相关事项之外,还应当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另外,指引还规定了出资人组会议和权益调整安排,对破产重整执行过程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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