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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原单位要收200万元违约金!竞业限制起争端,这家知名金融服务商与前员工对簿公堂
2022-02-09 10:45:23来源: 凤凰网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前员工王某因被指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万得信息要求返还两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前者合计不足6800元,后者却高达200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除违约金外,本案的另一大争论在于是否因为业务范围有所重合便能简单认定万得信息与其他公司存在竞业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在裁定不支持万得信息主张前员工支付违约金及补偿金的同时,也提醒该员工应按时报备工作情况,恪守约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前员工返还6796元、

支付违约金24万元

从一审法院审定事实看,2018年7月2日王某进入万得信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在万得信息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工资合计2万元。2019年7月23日,王某与万得信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该协议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后的24个月为王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万得信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王某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而王某若违反协议,则需向万得信息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王某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10倍。

2020年7月27日,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信息的劳动合同,不过其在入职新公司后并未及时履行相关报备义务。万得信息在发函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未果后,于2020年11月13日提请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万得信息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不服仲裁结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竞业限制期限及已支付两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两项事实,王某与万得信息均予以确认。王某新入职的公司与万得信息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成了王某是否应该履行前述《竞业限制协议》并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万得信息与XX公司处的任职岗位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万得信息竞争优势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XX公司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因此王某存在利用其在万得信息处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

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某自万得信息处离职后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不过对于万得信息要求的20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至24万元,即王某在万得信息工作1年的年薪。

二审判决:不用支付补偿金和违约金

对于一审结果,王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王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这一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却提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万得信息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XX公司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万得信息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

二审法院还指出,万得信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万得信息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王某入职XX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而判决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

那么对王某而言,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当前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需支付万得信息给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以及要求的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如何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

近年来劳资双方因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纠纷乃至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该如何兼顾双方的合法利益,上述判决书也提供了相当有参考意义的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强调,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拒不提供工作情况说明的,作为用人单位,难以通过一己之力去调查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故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在无从了解劳动者就业情况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路径来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王某应当按时向万得信息报备工作情况,以供其判断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本案即是因为王某不履行报备义务,导致被万得信息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产生了纠纷。二审法院表示,还望其在今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恪守约定的义务,诚信履行协议。

编辑:亚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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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竞业 违约金 法院 补偿金 信息 劳动者 协议 义务 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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