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少市民出行的方式之一。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查处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规定》提出,合乘出行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
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
《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规定》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或合乘平台各方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合乘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能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务和管理。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符合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等条件。合乘各方应遵循信息发布、分摊费用、合乘次数等规则,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规定有新变化
在2019年的时候,市交通运输局就发布过《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与2019年的规定相比,此次《规定》有什么新的变化?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规定》明确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或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企业。
相比2019年规定,此次《规定》在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里程总分摊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等内容。
在合乘次数方面,此次《规定》除了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外,还新增加了合乘出行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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