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立法有其独有的时代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当在科学认识这两个关键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立法进程,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寻求突破,以点带面,过程中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以市场需求、服务企业为导向,促进区域间的要素资源流动,逐步形成完善的数字经济制度体系,为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数字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形态之一,借助数字技术,它将渗透至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增长的目标,加快数字经济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数字经济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一、要正确认识数字经济立法的时代性和特殊性
数字经济发展是科技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数字技术演进的最终目的是应用,通过与实体生产的结合,数字技术研发的前期投入才能够回收,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模式、经营模式等都会迎来巨大改变,这是产业突破传统资源限制,打破区域限制条件的重要一步,也是激活社会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
数字经济立法是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数字产业发展、主体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防止恶意竞争等损害市场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积极引导预期的作用,法无禁止皆可为,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引导企业积极从事正常的市场行为,激活主体积极性。
数字经济领域立法有其特殊性。其一,单一化、碎片化的法治体系不能有效将法律条文和现实应用之间串联起来。融合是数字经济的特点,这既是数据要素本身流通的需要,也是数字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同时更是产业链进一步优化的要求。碎片化的法治体系已经不能有效对数字经济业态进行约束,甚至可能会损害数字经济跨界融合的趋势。其二,数字经济立法需要引入非竞争性多元因素评价竞争行为以及效果正当性。融合必然会带来资源的聚集,而要素聚集容易产生垄断。如果用传统经济的垄断监管来评判企业的竞争行为可能会阻碍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导致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无法更好地发挥。因此,在数字经济领域立法中,需要引入非竞争性多元因素对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评价,对于合理的合作行为应明确其效果的正当性。
二、数字经济立法要从新兴领域寻求突破
数字经济对于传统产业的改变可以受到原有法律的监管,而新兴领域则多存在法律空白。
一个原因是新兴领域是一个全新的商业业态,相关的质量要求、主体责任、行为规范等都需要重新设置。另一个原因是数据要素的流通较难监管,业态的具体行业也较难界定,监管主体部门也更难厘清责任。因此,数字经济立法要从最薄弱的新兴领域寻求突破,真正消除法律的真空地带,弥补现有数字经济制度体系的漏洞,建立与现有监管的有效过渡和衔接,促进新兴领域未来健康发展。
当前,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接近4成,成为未来中国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也是城市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居民生产生活体验的重要手段。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普及需要城市给予一定的基础条件。
城市推动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式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个层面是硬件设施,也就是新基建,构成数字经济发展的硬件环境;另一个层面是软环境,也就是制度规范,许可立法等方面,这让数字经济在规范中发展,在规则中创新,进而提高城市数字治理水平,改善营商软环境。所以,对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云计算、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加快立法,就是为了构建这些新兴领域发展的软环境。
三、数字经济地方性立法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在国家政策的带动下,各地区均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探索,有些人担心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从而阻碍数据资源的流通,产业的规模化,损害数字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关注,要有全国一盘棋的顶层设计思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疏导数据要素流通渠道。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对数字企业不能内外有别,不能论亲疏远近,要围绕老百姓的需求提供数字产品,要促进数字企业之间的竞争。对于政府的数字产品采购,要尽量以招标模式推进。二是要坚持营商环境优化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改善营商环境,创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减少特定企业的补助扶持,以普惠政策帮助企业。三是可以尝试区域经济一体化或者多区域数字经济联动。加强区域间数字经济发展协同,分工协作,错位发展。
总之,数字经济立法有其独有的时代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当在科学认识这两个关键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立法进程,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寻求突破,以点带面,过程中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以市场需求、服务企业为导向,促进区域间的要素资源流动,逐步形成完善的数字经济制度体系,为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关键词:
完善制度体系
数字经济立法
规范发展方向
高质量增长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