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告小米”案,有了一审结果,这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我们熟悉的小米科技公司起诉称,“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小米)在天猫网络商城上开设名为“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店铺,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依照其获利,适用惩罚性赔偿。
“李逵诉李鬼”,是非对错当然一目了然。显然就是“深圳小米”长期冒用著名电子产品生产商小米的名头,开设网店,忽悠消费者,当然构成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不过,就像很多知识产权案件那样,评估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从而确定赔偿基数是一桩难事。赔得太轻,让权利人得不偿失,必然会纵容侵权行为;但要赔得多,也必须有坚实的证据,不能信口开河。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基数有几种确定标准,可以按被侵权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也可以按侵权方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两者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但是,侵权的商家到底从中非法获利几何,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相关事实往往只由侵权方掌握。如果账都算不清楚,就可能妨碍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效用。
这次深圳中院的突破之处在于,通过书证“双管齐下”,查清事实。一方面,向天猫平台调取了被告店铺的交易数据;另一方面,法院以书面裁定书的形式向被告作出书证提交命令,责令其提交自己进货的交易凭证、付款凭证等。在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利润率证据的情况下,深圳中院推定小米科技公司的主张成立,按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确定赔偿基数,据此对该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3000万元。
这次深圳中院敢为天下先,通过书证命令的方式,解决了被告有证据不拿出来从而无法确定赔偿基数的死循环:给你机会举证,你不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很公平,观感很舒适。
关键词:
小米告小米
不正当竞争处罚
被判赔偿三千万
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