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假期你加班了吗?加班工资如何领,成为“加班族”最关心的话题。那么,加班费怎么计算?用补休替代可以吗?对此,人社部门表示,补休虽好,但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是“二选一”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当天企业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国庆假期前三天不能后补,只要加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10月8日《扬子晚报》)
国庆长假期间,有相当一部分“加班族”,在劳累的加班中度过,加班费怎么计算?无疑是他们最为关心的话题。笔者认为,国庆假期加班,不能止于计算加班费,用人单位除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和调休外,如果安排加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有关监管部门还应当责令整改并予以严惩,从而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按照规定,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算来,国庆期间如果全部加班的话,便可以拿到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工资。
然而,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商业企业或服务行业的职工,节假日加班基本上拿不到任何加班费;或者用人单位只给少量的加班费“意思”一下,或以调休等其他方式来“规避”支付加班费,等等。国庆节依法虽然需要支付不菲的加班费,但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却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不可即。而不少劳动者因担心索要加班费或举报、维权可能被“炒鱿鱼”,便选择沉默和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国庆7天假期如果全部加班,按照每天8小时计算,即加班了56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征得职工同意,就强制加班或超时限加班。而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大都“不举报不查处”,根本就起不到监督和制约作用,也让用人单位钻了空子,逃避了应有的惩罚。
国庆假期加班,必须遏制劳动违法行为,一方面,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不能坐等投诉或举报,应主动出击,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规范和制约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敦促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并对劳动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增强法治维权的意识,要敢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说“不”,当工资或加班费被克扣,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损时,要敢于举报、维权讨说法。这样,没有了劳动违法的可乘之机,才能倒逼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自律,遵守劳动法规,不敢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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