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元钱买了一袋盐,回家后发现现已过期半年多,随后他回到超市要求退货、补偿,超市不予认可,获赔无果的郑先生一气之下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郑某供给了购物小票及所购买的未开包装的食用盐,而超市方面则以为,这并不能证明该购物小票对应的就是这袋盐,换言之,超市不供认这袋盐是自家出售的产品。
对此,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郑某购物小票显示该产品条形码及产品信息等,均可证明该产品系超市方面出售的产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实在的生意关系,两边生意合同成立。出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应予以付出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补偿,一起返还货款。近来,法院判定超市返还郑某2元货款,并依照最低补偿标准补偿郑某1000元。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近日,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郑某2元货款,并按照最低赔偿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
网友们看后纷纷表示法院做得好:“这就对啦!超市这才干长经验,不然总是店大欺客!”“可能超市以为就两块钱的事,一般人都不会大动干戈,所以想排难解纷不答理,可是没想到碰上较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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