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弥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据介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等行政事务。
关键词:
个人破产条例
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