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自提起审议到正式实施,都备受关注。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是深圳个破条例实施后的一小步,却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步。本案中的呼某是内地“首位自然人破产人”,但呼某并不是第一位“受惠”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人。今年7月,深圳市民梁某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不久前,深圳中院裁定终结一起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一位76岁高龄债务人被依法豁免债务90余万元。自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都有了具体的案例支撑,个破条例全方位启动。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只有破产清算一种结果,但破产清算是个人破产制度中兜底性的程序,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本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激活,具有标杆价值,意义重大。
激活个人破产制度,温暖“诚实而不幸”的人。从深圳已裁定的三宗“首案”来看,三位当事人都是因创业而负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他们个人提供了底线保护与重启人生的机会,降低了创业者的人生风险,对深圳的创业创新也有激励鼓舞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破产清算的适用上,深圳中院是极其审慎的。呼某是在卖掉其唯一住房全部偿债,符合法定条件后才被裁定破产清算。这表明法院在精准把握惩戒尺度时,兼顾了破产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公平,实行双向保护;另一方面也用严密的制度实施,宣示个人破产制度只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而绝不会是“老赖”逃废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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