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十四五”期间,武汉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中心城区集中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意见》明确了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新就业职工居住。
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中心城区集中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其他各类租赁性住房。对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允许按价值相等原则,采取集中建设或者异地配建方式,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建指标。
关键词: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住房制度
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