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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区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提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备案价格上下幅度的15%,在办理价格备案时,须同时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上进行承诺,对超出规定幅度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通知》称,对2022年6月20日前已批准预售尚未销售(以办理网签备案为准)的房源须一次性重新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价格备案,不得分批次办理。
剩余尚未销售房源或新办理预售房源整体备案均价以该楼盘2021年度销售均价或该楼盘所在区域的2021年度销售均价为基准价(中心区13163元/平方米、次中心区8427元/平方米),且同一项目基准价当年度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当次备案房源备案均价需与基准价一致,当次备案房源中单套最高备案价与最低备案价差幅度不得高于25%,2021年度销售均价以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签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对已批准预售尚未销售的房源,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重新办理好价格备案手续前暂停网签,待办理好价格备案手续后予以恢复。经核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得调整备案价格;以上规定不包括商业房、办公房、人才房、政府征迁项目安置房源。
另外,该规定暂行至2022年12月31日,后续如有变化则按照新的文件通知为准;新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参照执行。对存在特殊情况难以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报区稳房办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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