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业罕见地迎来一起反垄断执法案件。
2022年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因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被罚40万元。
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协会陆续出台多项制度、措施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比如开展企业星级评定、“诚信经营先进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将履行自律公约、满足“执行内部协调价格”列为评定条件。该协会还明确考核惩罚措施——以退出协会会员、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统一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不遵守自律公约,不准用“射阳大米”商标
官网信息显示,江苏省射阳县大米协会成立于2001年11月,协会宗旨是为全县优质稻米产业化服务,现有会员46家,其中加工企业38家。
据南都记者了解,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协会在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行业自律过程中要求统一大米销售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2021年12月22日,执法机构对此正式立案调查。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在射阳县大米协会历次通过的各版本自律公约,出现协调销售价格、统一价格等表述,并在入会协议书要求会员必须履行自律公约,否则自行退出。
据执法机构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还以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
2020年4月,射阳县大米协会被指出台的一份文件将商标准用证换发与自律公约履行挂钩。《关于射阳大米商标准用证实行“五挂钩”的意见》指出,射阳大米准用证发放必须和质量信息追溯管理(一袋双码)、绿色有机证书申办(一企一证)、地方标准坚定执行(DBT/1580-2019)、自律公约坚持履行(规模发展、基地建设、不掺杂售假等)、遵守章程上交会费等五项重点进行挂钩。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作为挂钩审核条件之一,会员单位必须完成并执行自律公约才可取得准用证。执行自律公约,也包含执行其中统一价格要求的条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五挂钩”意见披露,射阳大米商标是射阳县大米协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地理标志,持有人是射阳县大米协会,使用准用证必须符合产地、品质、质量、安全及自律公约执行等项要求,由射阳县大米协会审核发放。
公开报道显示,2005年4月21日,“射阳大米”集体商标正式获准注册,是我国大米类首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当时江苏唯一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看来,上述要求具有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意图,虽然未发现当事人对会员单位执行统一价格情况进行考核惩罚的证据,但约定内容对各会员单位具有潜在的制约力和影响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事人约束逐步加强,价格协议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作用会越来越强,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潜在危害。
被罚40万!近期多地发文提醒夏粮购销合规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比如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否则将面临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执法机构指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市场规律开展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射阳县大米协会组织制定含有统一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并以不合理条件作为约束、强制会员单位参与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南都记者盘点发现,在过往反垄断案件中,不时出现行业协会的身影。比如2021年7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开出一笔天价反垄断罚单,对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组织7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2.86亿。其中涉事协会被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执法机构还建议当地民政局依法撤销该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行业协会打着自律旗号实施垄断行为,山东市场监管局曾出台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指引,提醒行业协会在组织和协调会员开展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注意防范出现聚集讨论商品价格、产销数量、业务区域、交易对象,以及共同应对竞争对手等敏感商业信息。
在这起粮食行业垄断案中,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射阳县大米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多位反垄断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这是粮食行业罕见的反垄断罚单。此前,有关部门曾对绿豆、大蒜等农产品非正常涨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于2010年7月披露查处了一批经营者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但是主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而鲜少适用《反垄断法》作出处罚。
南都记者注意到,为维护2022年夏粮收购市场秩序,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书,要求粮食收购相关经营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购销行为。
比如保定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粮食收购单位要切实规范竞争秩序行为,严禁实施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的行为;或在粮食购销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安徽淮北、福建莆田等地的市场监管局近日也发文提醒,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在收购粮食过程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执法机构将从严从快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公示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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