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亦称“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可以行使比其他的股份优越的权利,原则上由政府、通常是财政部持有,是面额1英镑为1股的股份。它以其有效期限分为无期限型黄金股(indefinite gold-en share)和有期限型黄金股 (Limitedgolden share),是英国政府在1979年以后,实施企业民营化时推行的,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完善竞争条件及防止外国企业的敌对性的企业兼并为目的而发行的一种股份。黄金股及其在章程中规定的优越权利由黄金股持有人所有。即使将国有企业股份的100%公开转让,使它变为民营企业后,政府仍可通过黄金股和其在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对企业行使管理控制。例如,无期限型黄金股,股份持有人,即政府对企业所有权所具有的实质性的权利的行使,有无期限的保证。因此,采用黄金股,有助于保持公有制原则。
持有国有金股可行使的权利:拥有“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如果改制后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做出不履行改制方案的决议或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做出违背既定改制方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议时,国有金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这个特别否定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一般权限范围。
“国有金股”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分红,不承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股份一般为象征性的1%。
“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黄金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一样没有普通股的投票权,而且它也没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权。同时“黄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但“黄金股”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黄金股”,或者将“黄金股”转换成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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