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与一家西安企业的反垄断官司迎来进展。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西电捷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支持其就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请求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
北京高院判决书。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纠纷,双方的交集可以追溯到十余年前。2010年至2014年期间,西电捷通公司将无线局域网安全(WAP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苹果公司使用。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了长达16个月的反复交涉,最终苹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随后双方就侵害发明专利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及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分别展开了多次诉讼。
在反垄断诉讼方面,2016年苹果公司(AppleInc.)、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西电捷通公司,称被告作为WAPI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有关该标准的专利许可谈判中存在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以及寻求禁令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下简称本诉)。
随后,西电捷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认为三苹果公司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存在过低定价、反向劫持、歧视性设计等滥用买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的创新造成了损害,并且限制和排斥了相关市场内竞争的过程,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下简称反诉),并请求一审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认为西电捷通公司的反诉理由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公司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由于不服这项裁定,西电捷通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案件的最新裁定结果——西电捷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被驳回上诉。
据南都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三苹果公司提起的本诉和西电捷通公司所提的反诉,不具有法律关系的同一性。从诉讼请求看,双方均提出要求停止垄断行为并支付相关赔偿,这两者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不能因判令停止西电捷通公司的垄断行为并赔偿而肯定或否定三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存在;亦不能因判令停止三苹果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而肯定或否定西电捷通公司的垄断行为。
法院还指出,诉讼请求基于西电捷通公司过高定价、歧视定价、捆绑许可、寻求针对三苹果公司的禁令等事实,而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三苹果公司过低定价、反向劫持、歧视性设计等滥用买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相关市场创新造成损害等事实。虽然可能如西电捷通公司之主张,两个事实均发生在双方进行许可谈判的过程中,即发生在同一时间节点,但两个事实并不具有同一性。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西电捷通公司所提本案反诉请求不符合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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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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