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被判定终止上市,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一纸诉状把深交所送上公堂。记者获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深圳中院判决认为,深交所根据德奥通航恢复上市保荐人不再提供保荐服务的事实,认定德奥通航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不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驳回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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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过程回溯:
保荐人终止保荐 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德奥通航被终止上市
记者了解到,德奥通航系因恢复上市无保荐人保荐而被终止上市。
2019年5月15日,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德奥通航股票暂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德奥通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净资产扭负为正。随后,德奥通航正式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
然而,一桩诉讼拖住了德奥通航恢复上市前进的脚步。
2020年11月,德奥通航突然卷入一场差额补足协议纠纷,被债权人广州农商行起诉连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25亿元的担保赔偿责任。突如其来的担保诉讼令市场一片哗然。
2022年2月7日,德奥通航收到其恢复上市保荐人的通知函。保荐人表示,因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的诉讼尚在审理中,公司对该案件的义务承担情况尚无定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公司2020年亏损且2021年预计继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保荐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故不再为其提供保荐服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保荐协议。
2022年2月8日,德奥通航披露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因与广州农商行的案件需承担最高15.86亿元的赔偿责任。
2022年2月16日,因德奥通航恢复上市已无保荐人,深交所作出不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并于4月22日正式作出关于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圳中院判决:
终止上市决定依据充分 符合程序
德奥通航不服,遂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奥通航诉称,保荐人单方面要求解除保荐协议的理由极不充分,且解除通知尚未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保荐协议尚未解除,深交所据此不同意其恢复上市申请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理由不充分。
深交所答辩认为,德奥通航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第二,保荐人已经明确表示,其有充分理由认为德奥通航已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不再为德奥通航提供保荐服务。保荐人不再保荐的意思明确,无论保荐协议是否解除,均不影响德奥通航已无保荐人这一客观事实,也不影响深交所据此作出不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保荐书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荐人保荐属于申请恢复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深交所根据保荐人不再提供保荐服务的事实,认定德奥通航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作出不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业内人士认为,在本案中,交易所坚决履行退市实施主体责任,在保荐人明确发表意见不再保荐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对触及退市情形的公司“应退尽退”,司法机关则通过司法裁判一方面保障了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进一步确保了交易所自律监管职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
德奥通航
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