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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放尽放!证监会重磅发声,勾勒企业境外上市新路径
2023-02-18 08:46:38来源: 凤凰网

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进一步完善。新规下,备案管理除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进行限制外,能放开的将坚决放开。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资料图】

证监会指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明确备案要求

据悉,《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涉及:完善监管制度、明确备案要求、加强监管协同、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包容性。

《管理试行办法》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

监管协同方面,《管理试行办法》提出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在增强制度包容性方面,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管理试行办法》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此外,《管理试行办法》5项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记者注意到,此前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曾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实施备案管理,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赴境外上市。

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变化:

一是完善负面清单。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二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

三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

能放尽放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放管结合,依法依规简除烦苛、完善监管、优化服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其中,在“放”的方面,备案管理除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外,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完成后备案,便利企业利用时间窗口完成发行。

在“管”的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服”的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持续推动完善监管标准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记者注意到,为保障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证监会对于存量和增量企业的备案将作出以下三方面的安排。

首先,《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最后,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方向不变

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境外资本市场在上市的便利性、估值、再融资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优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助海外资本市场实现其战略布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利于提升其在海外的影响力,拓展海外市场,有利于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推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内蒙古银行战略部总经理杨海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到,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表明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导向不会改变,与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愿景目标不会改变。

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企业只要依法合规,不管去哪个市场发行上市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都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并给予支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提到,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关键词: 管理试行办法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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