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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任良成操纵股票的处罚决定书。
(资料图片)
任良成控制201个股票账户,操纵16只股票。其中,操纵8只股票合计盈利约2.76亿元,另外8只股票合计亏损约2.99亿元。单单操纵“酒钢宏兴”一只股票就盈利超2亿元。
任良成辩称,自己主观恶性低,没有恶意逃避监管,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并说明情况。他自1991年开始投身证券市场,投资股票30余年,大宗交易股票近10年,每年交易2000亿元至5000亿元,年缴纳印花税和佣金2亿元以上。投资设立股票博物馆,为宣传股票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本案处罚过于严苛。
证监会表示,本案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证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
据悉,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涉及刑事案件,证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最终,证监会对其罚没约3亿元。
控制201个账户操纵股票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陈某华、陈某(甲)等31人名下的51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一组账户)。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蔡某农、陈某华等98人(包括2家法人)名下的150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二组账户)。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先后操纵16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控制第一组账户操纵“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等12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控制第二组账户操纵“远兴能源”“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操纵单只股票盈利超2亿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控制涉案账户操纵“酒钢宏兴”等1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操纵“酒钢宏兴”“漳州发展”“广宇发展”“曙光股份”“全柴动力”“天宝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盈利约2.76亿元,操纵“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国脉科技”“钱江生化”“广宇集团”“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亏损约2.99亿元。
在上述股票中,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一只股票就盈利2.02亿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酒钢宏兴”,操纵“酒钢宏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41亿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1.7亿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7.39亿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38.63亿元。竞价卖出成交14.8亿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2.5亿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酒钢宏兴”全部卖出。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酒钢宏兴”共有23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23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第一组账户在2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约7050万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82亿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第一组账户在2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6730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75亿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4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9.99%。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4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股价行为。
每年交易额2000亿到5000亿
证监会认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任良成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其一,涉案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对“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系正常交易。任良成大宗交易买入“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后,于次一交易日卖出时,因遇到他人猛烈“出货”,为顺利卖出,被迫买入部分股票以摊平成本,相关行为并非操纵证券市场。除大宗交易外,对“美锦能源”“太化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的其他二级市场交易,都属于主动建仓,交易时间较短,持股数量不多,流通股占比很低,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在同一交易日内既买入又卖出同一股票,系利用此方式实现股票交易的“T+0”以赚取差价,而非为了操纵证券市场。
本案中未发生大宗交易的10只股票,即“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系任良成主动选股交易以赚取差价,属正常交易而非操纵证券市场。此外,证监会认定的个别数据可能有误,包括误将大宗交易买入股票数量计入竞价买入股票数量、使用错误的计算公式等。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大宗交易“酒钢宏兴”“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的获利,系源自于大宗交易折扣,不属于违法所得。同时,即使认定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因交易“酒钢宏兴”而向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预留款等支出1亿余元,亦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其三,本案行政处罚过于严苛。任良成本人主观恶性低,采取的交易手法较为简单,未联合他方共同炒作股价。大部分股票是大宗交易,并未恶意“炒小、炒差、炒新”。交易个股时间短暂,未持续、长期、反复“炒作”一只股票,亦未利用股市“黑嘴”诱骗投资者跟风操作。
任良成没有恶意逃避监管,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并说明情况。任良成自1991年开始投身证券市场,投资股票30余年,大宗交易股票近10年,每年交易2000亿元至5000亿元,年缴纳印花税和佣金2亿元以上。投资设立股票博物馆,为宣传股票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目前,任良成因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刑事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刑罚,已受严惩,不宜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被多次处罚后仍继续操纵市场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任良成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任良成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本人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曾明确承认,其在卖出股票时,为能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顺利卖出,有时会指挥下属公司员工进行“护盘”操作,即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本案中,涉案账户交易“酒钢宏兴”等股票的手法,与任良成自述的操纵手法完全一致。任良成涉案交易系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其所谓的“正常交易”。此外,对任良成有关“个别数据可能有误”的疑问,经证监会再次核实,相关交易数据准确无误。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认定准确。本案中,“酒钢宏兴”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获利和二级市场交易密切关联,即任良成之所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保障大宗交易买入股票的高价减持。换言之,涉案账户大宗交易的获利实际上源自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故应依法纳入违法所得。
证监会在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时,已依法扣除买入股票成本和支付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税费。任良成所谓“应将大宗交易折扣获利、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预留款等金额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持。即使任良成向大宗交易中间人支付了佣金、预付款,亦系任良成对违法所得的分配和流转,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其三,本案对任良成的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对任良成一定程度上配合我会调查以及任良成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目前我会对任良成的量罚幅度适当。
须说明的是,本案任良成操纵的16只股票中,除“酒钢宏兴”外,其余15只股票均不涉及现有刑事案件。对涉及刑事案件的“酒钢宏兴”,证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
证监会表示,根据前述复核意见,剔除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酒钢宏兴”后,任良成操纵“漳州发展”等7只股票合计盈利约740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7400万元,并处以2.22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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