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多份裁判文书均证明,李涛曾任邮储银行襄阳市襄城支行原行长。2020年11月25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鄂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涛依法构成诈骗罪。
②从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三个案例来看,李涛诈骗案涉及的金额已超千万。
作为大行的支行行长多次诈骗,凸显监管漏洞。8月23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因为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处以罚款25万元,责任人李涛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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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上午,财联社记者多方查询发现,李涛曾任邮储银行襄阳市襄城支行原行长,以帮人办理团体企业年金险等为由多次诈骗,金额超千万,目前已被有关部门以诈骗罪判刑。
支行行长以办理年金保险等为由诈骗多人
尽管监管层罚单没有公布李涛的具体身份,但多份裁判文书均证明,李涛曾任邮储银行襄阳市襄城支行原行长。爱企查数据也显示,2014至2018年期间,李涛曾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行的负责人。
文书资料显示,襄阳市樊城区居民郑某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涛,在李涛的推荐和承诺下,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10月31日带卡和现金在邮储银行营业场所内,李涛为其办理了两笔“企业团体年金保险”。
郑某指出,两笔产品中,一笔以女儿郑某某的名字存款40万元,另外一笔以郑某本人的名义存款156万元,在银行营业场所内,李涛安排其工作人员将钱点好后,让郑某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2016年及2018年该两笔保单分别到期后,郑某将女儿郑某某名义的40万元的保单,按照李涛要求在襄城中心医院对面的邮储银行营业厅内找时任行长李涛办理了相应转存手续。2018年底,郑某因为急需用钱,,找李涛兑付了另外一笔156万保单的部分本金及利息。不过,或许正式由于这笔大额兑付,郑某后来的损失相比其他人并不算大。
另外文书显示,一名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的90后熊某某,在邮储银行襄阳市襄城支行处购买了700万元的“企业团体年金保险”,并按照该行时任银行行长李涛的要求,将此笔款项汇入了其指定的账户内,并获得了加盖其银行印章的投保单。其最终结果是,熊某某统计,自己实际受损557.2万元。
还有文书显示,投资者刘女士也在邮储银行襄阳市襄城支行购买了400万元的“企业团体年金保险”,并按照时任银行行长李涛的要求,将此笔款项汇入了其指定的账户内,并获得加盖其银行印章的投保单。其最终结果是,刘女书统计,自己实际受损360万元。单纯从上述三个案例来看,李涛诈骗案涉及的金额已超千万。
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均显示,2020年11月25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鄂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涛依法构成诈骗罪。
多名受害者起诉涉案支行均被驳回
在得知自己在李涛处购买的年金险等产品暴雷之后,多名投资者纷纷向法院发起起诉,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投资者刘女士明确指出,李涛作为邮储银行襄城支行的负责人,有掌管和使用业务专用章的职权,并且按照李涛供述“我们支行的业务章子管理不严格,我职务又是行长,很轻易的就能盖到这个章子”,足以使人认为是职务行为,刘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该款项已交由邮储银行襄城支行,并由邮储银行襄城支行按照自己的要求购买了理财产品,故其行为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此外,李涛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银行存在严重用人失察、对负责人监管不力的责任,显属存在明显过错,而刘女士正是基于对其国有银行以及李涛银行行长的身份的信任而购买涉案的“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最终造成损失,故该过错与自己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2021年7月,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行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为本案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刘女士未起诉该当事人,造成本案事实无法查清,责任主体无法确定。
加之本案所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所涉财产部分由该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负责执行,并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故刘女士所诉损失标的正处于执行过程中,即处于法院司法救济过程中,其起诉现应予以驳回。
裁判文书信息显示,熊某某、郑某向邮储银行襄阳市襄城支行发起的索赔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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