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宣传自己为“炒菜界的海底捞”,“小放牛”被判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该消息冲上微博热搜。
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推文称,近日,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判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小放牛”为河北连锁餐饮品牌,主打河北菜,根据其微信公众号,它在河北一共运营18家连锁餐厅,主要分布在石家庄、保定、邯郸、沧州、唐山。
事件起因是“小放牛”在其餐馆内的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
小放牛店铺展示墙显示“炒菜界的海底捞”宣传字样。
小放牛多次在公众号自称为“炒菜界的海底捞”。
海底捞方面已将“海底捞”注册为相关商标,认为小放牛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放牛答辩称,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
同时,小放牛表示,小放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北京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炒菜界的海底捞”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海底捞方面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海底捞将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计划为多家餐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现状诊断报告及优化建议帮扶、商标注册代理帮扶、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免费咨询帮扶和知识产权培训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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