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4年,我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汽车领域,逐步扩大到儿童玩具、食品等领域。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制造业大省,也是全国最早开始消费品召回实践的省份之一。消费品召回工作涉及面广,在开展消费品召回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也多,企业主动召回的意识还不强,因产品缺陷问题导致的消费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已列入今年省政府规章年内完成项目。
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司法厅于8月17日发布了《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送审稿)》(简称“《管理办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主动召回消费品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亟需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
早在2017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此后,广东省委、省政府于2018年8月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提出要加大产品缺陷调查力度,严厉查处隐瞒缺陷、不履行召回义务等行为。
2020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质量促进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建立完善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质量法规体系。
据了解,广东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始于2013年,经过近10年的实践,在风险评估、缺陷信息收集和共享、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等方面逐步完善了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了具有广东特色的做法和经验,主动召回的消费品种类、企业数量、消费品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及时消除了一大批消费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司法厅在起草说明时提到,《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消费品召回的基本概念、主要程序和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义务,成为消费品召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未实现闭环,需要在省级层面出台规章,在监管体制、信息共享、法律责任、后续监管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使其更有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消费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基于广东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实践的迫切需要,广东省亟需通过立法对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予以巩固和完善。
明确召回主体及其责任义务
产品未消除缺陷不得再次销售
据了解,《管理办法》积极回应现实问题,一方面适应互联网销售、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消费品召回工作需要,明确各参与主体在缺陷消费品召回中的义务,提高召回效率。
另一方面通过回应监管实践中召回主体的争议问题,明确生产者分立合并、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以及无法追溯等情形下,召回责任的承担主体,落实召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也明确召回时间届满,仍在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期内的消费品,消费者要求生产者召回的,生产者应当召回,解决因召回时间界限不清引发纠纷问题。
《管理办法》共33条,明确规定了消费品召回相关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召回主体及其责任义务、消费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程序。
《管理办法》要求,省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缺陷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消费品召回工作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有序开展。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还应当建立交流机制,推动建立大湾区区域消费品召回合作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告知消费者,主动实施召回,并承担召回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召回的消费品未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生产者实施召回时,应当自收到缺陷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不得隐瞒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和数量,并将召回计划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关键词: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主动召回消费品
企业如何召回缺陷产品
汽车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