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报的一则案例显示,短短两年多时间,以吴某为首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团伙用“抢帽子”交易、资金型操纵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获利高达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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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吴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有了终审结果——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近日,吴某入监服刑。
通过“抢帽子”交易操纵股票
据悉,大学毕业后一直以炒股为业的吴某上过电视台荐股,当过“黑嘴”,在圈内“小有名气”。
2016年7月,吴某与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借用该公司投资咨询的牌照,成立上海证券之星陕西分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6年10月以来,吴某指使手下搭建了7个境外网站,用于发布“盘后票”。此后,吴某与马某合作组建操盘团队,并在西安、成都等地搭建操盘窝点。至此,交易端、发布端和推票端团队建立。
在具体操作上,吴某、马某选好股票,由操盘人员买入,随后由身处菲律宾马尼拉的发布人员,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分别发布2只股票,即“盘后票”,陕西分公司、四川分公司则负责推广,诱导股民买入,拉升股价,操盘人员则在开盘后反向卖出获利。
“‘盘后票’网站有了影响力之后,吴某还专门收取佣金帮别人出货。吴某先在‘盘后票’网站上挂出要出货的股票,第二天在股票被拉升后,庄家便可以出货,既可以选择由吴某团队来操作账户,也可以庄家自己操作账户。”承办检察官王波说。
事实上,在2017年9月26日,吴某就因操纵证券市场案而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罚金2760万元。然而,吴某并没有悔改,受利益诱惑,继续操纵证券市场,且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那么,这5.3亿元非法获利到底怎么来的?
据统计,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吴某团伙的“盘后票”网站发布股票推荐信息1149次,吴某、马某等人通过其控制的278个账户对所发布的股票进行“抢帽子”交易,共计操纵股票322只,“抢帽子”交易操纵股票465次,非法获利2.7亿元。
小贴士:“抢帽子”交易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特别身份,通过给出预测、进行评价并提出投资建议等方式,影响他人证券投资行为,从而间接影响证券价格。
“抢帽子”交易并非吴某团伙唯一的股票操纵手段。
涉案账户的交易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吴某、马某等人经事先合谋,控制使用多个账户,以李某等人提供的资金及配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指挥操盘手,采用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方式交易7只股票,影响股票成交价和成交量,获利2.64亿元。
此外,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吴某、杨某等人在不具有证券业务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利用“盘后票”网站向证券投资者推荐股票,帮助他人出货,从中获利共计1650万元。吴某的多名手下也照样学样,从中牟利。“这种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王波说。
搭建“抢帽子”操纵生态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对于吴某来说,在规避监管和更大利益之间,他会首选规避监管。
在吴某团伙中,交易端、发布端和推票端人员相互独立,各不认识。而且吴某对员工自称老马,用了化名。大部分情况下,他不会出面,而是让自己信任的杨某等人出面,他本人极少跟人线下交易。
“吴某团伙共发了1149次‘盘后票’,但只抢了465次。”王波分析说,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不想形成特定规律和趋势,引起监管注意;二是为了保障自己“盘后票”网站的信誉。因为“抢帽子”意味着出货,出货意味着股价有下跌的动力,吴某不想每次发布的“盘后票”都是下跌的,不然会砸掉自己的牌子。
数据显示,大量的“盘后票”在吴某团伙出货后还涨了,这意味着买盘力量可以承受更高的卖盘,但为了安全,吴某一次性交易不会太多。
“因为‘盘后票’网站要获取信誉,吴某选股也比较谨慎。早年间,他就做过投资顾问,具备基础分析能力,他选的‘盘后票’基本都是小盘股以及成交量极低的股票,这些股票前期跌幅较大,只要买方资金多一点,开盘后就能有5%的涨幅。”王波说,即使涨了5%,股价也没有到达前期套牢盘的成本价,不会有大量的卖盘,加上公司本身没有大的利空,所以上涨的概率也很大。
“‘盘后票’网站最开始运作的时候,主要是由2家分公司宣传推荐这些股票,使得吴某推荐的‘盘后票’上涨的确定性较高,逐渐吸引大量投资顾问和‘黑嘴’进来,把这些股票推荐给会员或潜在会员,吸引大量散户资金买入。”王波如是说。
“抢帽子”的时候,吴某对每只股票投入的资金并不大,但是基本都能赚3%至4%,股市几乎成了他们的“提款机”。吴某需要“黑嘴”二次推广,吸引更多股民买入、推高股价,以便出货。由此,吴某搭建了一个“抢帽子”操纵的生态,其与众多投资顾问、“黑嘴”之间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一般散户看到推荐的股票都在上涨后,就会买入1.98万元的季度会员。成为会员之后,这些业务员推荐的就是他们自己团队分析出来的股票了。如果股民产生疑问,业务员就会告诉散户,是因为其会员级别太低,看不到更机密的信息,进而向股民推荐3.98万元的半年会员,或者6.9万元的年度会员。”王波表示,即使买了年度会员,这些股民还是会亏损,因为吴某不可能把“盘后票”提前透露出来。最终股民亏了,却只能自认倒霉。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发展会员
在吴某的数个罪名中,还包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底,吴某从他人处获取一个存储有手机号码、短信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移动硬盘,包含手机号码等信息397万余条,其中能够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61万余条。吴某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上海证券之星陕西分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负责人,用于推广“盘后票”、发展会员。经查明,四川分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展会员并收取会员费501.85万元;陕西分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展会员并收取会员费1012.23万元。
2019年3月,吴某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和6月22日分两批将该案移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5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金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1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13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吴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由于案情复杂,今年3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吴某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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