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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犯抓捕赏金4元”走红带动赏金网站赚钱 “打赏嫌疑人”是否涉嫌擦边引来热议
2022-08-31 09:48:53来源: 天目新闻

近日,一则“通缉犯抓捕赏金4元”信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该则信息显示,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追捕犯罪嫌疑人欧阳志鹏,悬赏金额仅为4元。

事件背后,一家名为“人民赏金”的企业平台进入公众视野。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这笔4元赏金并非来自于公安机关的发布,正是来自于这家“人民赏金”网站。

该网站在简介中称,“国内权威通缉悬赏在逃信息收录平台。对被公安悬赏嫌疑人开通民间悬赏,追加赏金,赏金将奖励给对抓捕有贡献的人,无法奖出的赏金捐赠公益机构”。

用户“打赏嫌疑人”的钱,是否真能送到对抓捕有贡献的人手上?无法奖出的赏金都捐了吗?资金如何监管?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行为?就网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天目新闻记者开展了一番调查。

“民间悬赏”至今无一人领取

8月30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人民赏金”网站创始人袁艳春。他向记者介绍,对被公安悬赏嫌疑人开通民间悬赏,是为“发动民间力量打击犯罪”,助力公安追捕嫌犯。

天目新闻记者搜索“人民赏金”网站发现,在该网站中集纳了通缉悬赏、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审判流程等信息。此外,还有限制乘坐火车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人员的翔实名单。

在该网站 “紧急通缉”一栏目中,收录了自2017年2月至今各地公安部门通缉的233名犯罪嫌疑人照片及相关信息。悬赏金额各不相同,少则数元,多则数万元。比如犯罪嫌疑人颜燕,赏金为5002元,其中5000元为公安机关公布的悬赏金额,2元为用户追加的赏金。

记者尝试注册了该网站会员,可通过支付购买“泪滴”,向通缉令中的嫌疑人悬赏“手铐”“警棍”“警车”“牢房”等。1个“泪滴”需要支付1元人民币,充值1000元可悬赏“牢房”,100元可悬赏“警车”。

据媒体报道,目前该平台上的悬赏总金额已达8000余万元,其中包括公安部门公布的悬赏金额。袁艳春表示,对于前来领取赏金的人员,目前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我们会要求其签署一份承诺书,并告知其如果是虚假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人民赏金”平台开创6年,至今没有人来领过赏金,也没有公安部门人员来联系过。

用户的赏金给了谁?

企查查官网显示,“人民赏金”是武汉鼎入鑫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一款通缉犯信息民众查询软件,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苏锦霞,2018年投资人变更前,袁艳春出资80%。

袁艳春介绍,自己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目前在一家央企工作。“人民赏金”是作为自己的一个创业项目,主要是考虑到公安部门还没有统一的平台,对在逃人员信息进行收集展示,希望可以作为公安追捕逃犯的辅助工具。“本来是想建这个公众平台捐给国家。”平台成功运营后,袁艳春在平台上线“悬赏嫌疑人”功能。

“有人说我这个平台可有可无,但我觉得有比没有好,很多在逃人员信息,我们都是第一时间公布的。”目前,平台也汇聚了一批用户,比如出租车司机、外卖店老板等。

从信息收集到平台维护,袁艳春表示,自己在该平台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个人精力,“平台创办过程中,我们也收获了感动,有很多人积极参与收集证据。并不盈利,还很烧钱。”

但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于资金用途和去向的质疑。袁艳春说,“我们的钱是能出得去的,举报人来了就能给。哪怕像欧阳志鹏这样,悬赏金额仅为4元,也可以领。希望媒体呼吁,鼓励有偿举报。”

对于用户数量及目前用户参与悬赏的总金额,袁艳春表示,这属于公司内部信息,不方便透露。“如果单计算平台用户悬赏的金额,还够不上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他称,这属于平台的商业行为,平台资金都在公司账户上,“我没有必要向公众交代。平台提供信息,用户愿意来消费,只不过是做了个社会承诺。”袁艳春认为,钱是通过商业行为进来的,“依法纳税,对所有的钱都有支配权。”

期间,袁艳春也意识到资金监管方面的问题,没有官方背书,缺乏公信力,曾多次尝试与红十字会、银行等合作,以期将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但没有成功,目前还在积极寻找资金托管机构。

是否构成违法?关键点在钱款用途

“不公开资金去向,又无第三方监管”,有网友表示,该网站的行为令人质疑。

一位公安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安通缉嫌疑人,是属有公信力的公安机关行为,“民间悬赏”的公信力值得商榷。“该平台中写‘打赏犯罪嫌疑人’,用户通过购买虚拟“手铐”后,可悬赏嫌疑人,此举实为不妥。”如果平台认为此属商业行为,就更不能称之为“悬赏”。

就网友关注的“人民赏金”平台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王艾冰律师解析,依据我国刑法,目前打处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有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但这两个罪名的行为方式都体现在“吸收存款”,表现为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特点在于“还”。案涉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关系,并无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后果或风险。故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

王艾冰表示,关键点在于钱款用途和实际去向,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调查后才能做具体分析。如案涉公司募集款项后并非实际用于打赏提供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而是公司用作他用,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案涉公司确实按照约定和其所披露的信息一致使用款项,但公司高管或员工利用实际控制公司财务或其他职务便利,将钱款挪作他用,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如案涉公司利用一些非公开手段非法获取了司法机关本不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该公司运营或者将该公司运营过程中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 通缉犯抓捕赏金4元 欧阳志鹏最新悬赏金额 人民赏金网站 人民赏金 民间悬赏能不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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